一、总则
1.为了规范电信系各类印章管理,根据《我校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印章是指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刻制的有关印章(包括系党政公章、系教务专用印章),以及系领导签名章。
3.刻制公章的权限在学校办公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造公章。
二、印章管理
1.系总支书记和行政负责人分别对系党政印章负总责,应对本单位各类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系内各公章由系分管领导指定系党、政办公室及教务科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以下称印章保管和使用者为监印人员)。监印人员务必妥善保管印章,平时随用随锁,假日加封;同时应建立印章登记簿,对本系印章进行登记管理,用印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日期、发送单位、文件文本标题、份数、批办人、经办人。
3.分管领导或监印人员更换时,应进行专项工作交接。
4.印章使用必须按规定进行。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监印人员应提出异议并向系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要提高警惕,严防私用、盗用印章。
5.印章若遗失或被盗必须向系领导、学校办公室、保卫处报告,并依法公布印章作废。被盗印章自被盗之日算起,一个月后由学校办公室重新刻制。
三、印章使用
1.印章的使用范围:
(1)本系公章用于以电信系名义发出的报告、报表、公函、介绍信等。该印章是经学校批准刻制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只能以本系的名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使用,不能对外使用,更不能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对擅自使用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学校要追究当事者、批准人及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
(2)系教务专用印章是系教务部门为履行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公章,印文除刊有单位的名称外,还刊有专门的用途,专用章不能代表系教务部门的权力,只代表公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
2.申请用印者需先请系分管领导或相关负责人对盖章事由进行审批签字,印章使用前必须在印章登记薄上进行用印登记。监印人员凭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审阅、核实,确认无误方可用印。
3.监印人员在用印前先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盖章时要规范,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便于识别,印章不能歪斜或颠倒。以单位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必须加盖单位印章。
4.印章必须在系内使用,不能脱离监印人员。其他人员不得私自用印。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电信系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电子与信息工程系
二0一四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