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现将《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校 2014年5月27日 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校研〔2014〕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优秀的研究生。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社会捐助等。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择优选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学业奖学金每年9月评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对研究生奖助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审定管理办法和学年度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和监督各院(系)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争议事项。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工作办公室,靠挂研究生院管理处,负责评选结果的执行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三章 类别、标准及申请年限 第六条 设立博士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0元/年/生。 第七条 设立硕士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10000元/年/生,二等学业奖学金8000元/年/生,三等学业奖学金4000元/年/生。 第八条 硕博生(硕士阶段)和硕士免推生原则上在第一学年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统一参加评定;硕博生(博士阶段)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 院(系)按照研究生院下拨的硕士生学业奖学金额度及标准确定各等级人数。 第十条 研究生每学年申请一次学业奖学金: 硕博生申请年限:硕士2年+博士3年; 硕士研究生申请年限:不超过各院(系)确定的学制年限; 博士研究生申请年限:不超过3年; 直博生申请年限: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设立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人数不超过一届博士生招生人数的30%,博士四、五年级和直博生六年级优秀研究生可提出申请。 第四章 申请条件与评审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对象: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 3.强军计划、少骨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研究生; 4.按照《我校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具有我校研究生学籍的在校研究生,且符合申请年限要求。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 1.上一学年度受到校级党、团或行政处分; 2.经学校批准休学复学不满一年; 3.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4.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5.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6.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7.有课程不及格; 8.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9.协议有约定不参评者; 10.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五条 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等级、标准根据其入学考试的综合成绩和思想道德情况、科研潜力等综合情况进行考核确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第二学年以后参照学生思想品德、课程成绩、学术表现、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等方面予以综合评定: 1.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并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2.课程成绩和学术表现共占总分的70%~90%,各自权重由院(系)自主确定。课程成绩为学位要求课程成绩加权后的总和,学术表现包括论文或著作发表情况、科研项目参与及成果情况、学术会议参与及表现情况等; 3.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包括研究生参加社会活动、学校或院(系)活动以及班级活动的情况,占总分的10%~30%。具体权重由院(系)自主确定; 4.参评的各类成果应在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硕博生博士一年级除外),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我校"; 5.提交的各类成果应为上一学年度取得。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步骤: 1.对照评选细则,研究生本人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填写《我校学业奖学金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 2.导师签署意见; 3.各院(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采取适当方式实行差额评选; 4.各院(系)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5.研究生院审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6.签订《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协议》; 7.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第十九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的,学业奖学金暂停发放或进行相应调整: 1.因病或其他合法事由办理休学手续的,在发放之日前暂停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待其复学后按照休学前评定的奖学金标准恢复发放。 2.依据《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的规定申请退学或被退学者应退还已经获得的全部学业奖学金。 3.退博转硕者,需退还按照博士期间累计获得的全部学业奖学金。退博转硕成为硕士研究生,仍在硕士资助年限内可参与硕士奖学金评定; 4.学生因病提出退学申请,并经由我校医院出具不适合继续学习病情证明的,或学生被选派参加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及其他法定的不可抗拒事由提出退学的,该生可不退还已发放的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条 各院(系)应制定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送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在评定前一个月内向学生公示。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应充分重视奖学金评定工作,积极开展研究生思想教育,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对研究生的各项管理要求,并做好各项政策宣讲和解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与申请条件不符者,学校将撤销其学业奖学金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对奖助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研究生奖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奖助金评定委员会要在调查的基础上,及时答复申诉人。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者,可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实施。2014级之前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仍按《我校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校研〔2012〕29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