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电子与信息工程系学术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提高审议工作的民主性、科学性,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我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精神及其有关条文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系学术委员会是电信系的学术审议和评定机构。
第二条 系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和评定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营造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优良环境;以推动学术进步为宗旨,倡导师生不断追求学术创新,坚守学术责任,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服务于学校和本系的学科发展大局。
第三条 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8人,另设兼职秘书一人,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中55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同时该组成应保持系内各学科、各研究中心、各专业方向的均衡和委员的代表性,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突出教学和科研业绩、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的教授;
(二)新增委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
(三)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正。
第四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系各下属单位推荐、经教授会选举产生。系学术委员会主任从委员会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五条 系学术委员会届期五年,委员可以连任;每届的新委员应不少于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审议有关规范本系学术道德与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二)审议本系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规划,审议教学、科研以及有关的社会服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三)审议本系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审议本系学术机构、下级单位设置与调整方案以及重要的教学、科研计划方案;
(四)评价本系教学、科研以及有关社会服务的重要成果;
(五)审议本系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的有关学术评定标准;
(六)对学术活动提出建议,推动和促进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
(七)决定或审议系党政办公联席会议授权,认为应当提交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系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或专家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八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系务会解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履行职责的;
(三)一年内有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危害学校学术声誉或违反保密规定者,撤消其委员资格。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由相应的产生办法补聘。
第九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系有关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系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对系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对系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高度关心教学工作,重视教学质量,通过多种方式了解教学情况,以适当方式参与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学术尊严,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本系的涉密事项;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系学术委员会通过相关会议履行职责,召开会议时到会人员不少于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表决。
第十五条 系学术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赞成票不少于实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即为表决通过。会议内容涉及人选问题,按得票多少排序确定。
第十六条 系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在相关问题表决前,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系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