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电信系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工作目标管理,作为年初工作安排、年终工作检查、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建立健全“总支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组织协调,各负其责,依靠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成立电信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总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系主任和党总支副书记担任,成员有副系主任、工会主席。
第六条 建立系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系领导小组每学期召开专门会议,学习政治理论和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分析本系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制度,查找隐患,解决有关问题。
三、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七条 系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在全系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上级党委和纪检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部署,对本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出计划和安排,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目标,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2.组织师生员工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系党员、干部和职工廉洁自律意识。
3.贯彻执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系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配套制度,并督促落实。
4.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解决群众反映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
5.分析研究本系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开展本系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6.配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涉及到本单位的案件查处、专项检查工作。
第八条 系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班子及成员和下一级单位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领导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主持制定本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责任制,作出具体计划和安排,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2.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以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本系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防止发生违法违犯和不廉洁行为。
3.主持制定本系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检查和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4.负责本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5.指导和督促各中心(所)、各党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总支书记负责指导和督促教职工党支部及党支部书记的有关工作,系主任负责指导和督促各中心(所)及主要负责人的有关工作,党总支副书记负责指导和督促学生党支部及党支部书记和学生干部的有关工作。
6.每年年底向主管校领导和校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负责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重要问题。
7.负责或受主管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同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并报告情况。
第九条 系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其分管的党风廉政工作内容负直接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责任;
1.协助领导小组正副组长贯彻落实本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2.及时发现、解决本人分管工作范围内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带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负责做好分管工作所涉及的政府采购领域反商业贿赂工作。
3.分管行政的领导,负责指导和督促行政各科室及负责人廉洁从政的有关工作。
4.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在人事调配、评优晋级及各项人事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5.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负责认真执行国家、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和《电信系财务管理条例》,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涉及“经费”的有关报批、审查、审计等工作,督促各口做好政府采购领域反商业贿赂工作。
6.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要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加强“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健康向上的廉政文化深入人心。
7.分管学科建设的领导,在凝炼学科方向、构筑学科基地、汇聚学科人才过程中,搞好资源优化配置,严防出现徇私舞弊行为。
8.分管本科、研究生教学的领导,根据其职责范围负责学位、学籍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9.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负责认真执行学校科研工作及科研经费的有关管理规定。
10.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根据其职责范围,在招生、毕业生就业、奖学金评定、评优评先等工作中,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好工作。
11.分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领导,负责指导和检查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在对外公务活动中的廉洁自律情况,负责对收受礼品的登记工作。
12.分管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在办学过程中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四、责任与考核
第十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
议同各级干部的任期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对领导小组和小组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逐级报告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对分管领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向系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作汇报。同时,系领导小组将本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送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凡因不重视、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而出现问题,要对相应的责任人追究责任,按照《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及其《实施责任追究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中共电子与信息工程系总支部委员会
电子与信息工程系
二00九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