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副导师的职责是在其挂靠博士生导师的支持下协助指导培养博士研究生。
(一)评选博士生副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的政策法规,遵守《我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年龄在56岁以下的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学术水平较高,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工作经验,能承担一门以上的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或担负博士生学位论文的部分指导工作。
(二)评选博士生副导师资格的程序
本人申请,填写《我校新增博士生副导师资格申报表》,由其挂靠的博士生导师签署意见后,经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列入导师库。
(三)博士生副导师与博士生导师的评聘工作同步进行。
(四)新增博士生副导师学术和科研条件
1、已完整承担过一门本科生课程或研究生课程。
2、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二项条件之一:
(1)近五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本学科B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C类发表4篇,或D类发表8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是C类。(C类指SCI期刊或国际著名会议)
(2)近五年内获省部级二等及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
获一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第一申请人),或主编1项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相当于B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3、科研项目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二项条件之一:
(1)近三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前2名,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的前4名,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前6名,或“973”课题,或“863”专题项目,目标导向类项目及“863”重大、重点项目,或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课题等国家重大、重点课题的前2名。
(2)近三年,主持或以第二负责人参与累计承担20万元以上的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或承担纵向科研项目到帐分解经费30万元以上,或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个人分解到帐经费达50万元以上。